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823民初520号
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恼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方重型机器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大方重型机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拓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大方重型机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05642.74元及逾期利息(以205642.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8月20
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的利息为14042.83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至4月底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起重机设备,但被告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尚拖欠货款205642.7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相关负责人沟通付款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作为生产型企业,生产设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后果原告无法承担也不应承担,无奈之下,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且交易行为符合交易习惯,被告严重违约,无故拖欠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华拓矿业公司辩称:根据原告诉状中陈述,2014年-2015年期间原、被告双方并未发生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的两份购销合同需要核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6日、2018年4月2日,原告河南大方重型机器公司作为供方与被告华拓矿业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华拓矿业公司向原告河南大方重型机器公司购买吊钩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合同总金额2220000
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华拓矿业公司已付货款1998000元。2019年3月22日,原告河南大方重型机器公司向被告开具了22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华拓矿业公司向原告河南大方重型机器公司购买设备,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华拓矿业公司未按双方约定给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5642.7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对于原告河南大方重型机器公司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以欠付货款205642.74元为基数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货款205642.74元
及利息(利息以205642.74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2298元,由被告内蒙古华拓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