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81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跃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祝卫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硫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景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75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程佳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席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