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5执258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跃凌,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傲威恒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6号院6层663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傲威恒盛家具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6825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傲威恒盛家具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四十一万二千六百四十四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傲威恒盛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傲威环亚家具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傲威恒盛家具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