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5657号
原告:北京盛大天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士伦。
被告:北京市朝阳东方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渠西里23号楼乙。
法定代表人:蔡振海。
原告北京盛大天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与被告北京市朝阳东方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盛大天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大天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大天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盛大天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负担。
审 判 员 胡东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