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凯节水设备安装公司

北京市嘉凯节水设备安装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催字第42573

申请人北京市嘉凯节水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亨伟,总经理。

申请人票据号为12149504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12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杜庆芬

二○一四 年 六 月 一 日

        耿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