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福美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福美环境清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3民初1256号
原告大连福美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世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大连福美环境清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2016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福美环境清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连福美环境清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本刚
代理审判员***
代理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