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阳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安阳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2166号
原告***,女,大连安阳环境清洁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大连安阳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瑞雪,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安阳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霞
人民陪审员高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