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五终字第1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安阳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道62号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瑞雪,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连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华北路118号香都花园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贵与原审被告大连安阳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连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贵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大连安阳环境清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瑞雪、被上诉人大连连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贵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车兆东
审判员王歆
代理审判员*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