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顾江,男。******
委托代理人***、***,均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系被告单位员工。******
原告顾江诉被告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本院受理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顾江诉被告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顾江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