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女,满族。
委托代理人***、***,均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系被告单位员工。
原告***诉被告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本院受理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诉被告大连新天地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