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沈国与**彭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4民初8770号
原告:沈国,男,土家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国诉被告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彭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国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已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沈国负担。
审判员*磊
人民陪审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