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景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11298号
原告:重庆景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建雄路2号22号厂房(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76317265。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204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景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景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景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景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重庆景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