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18757号
原告: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20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聚合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泉街道双桥村曾家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571190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合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付良坤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