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

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高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肃州路**)。

法定代表人:于永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甘09民初5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支付工程款11836701元、违约金1974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040元。因被执行人通发公司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通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通发公司仍未履行,遂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通发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通发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3、通过实地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通发公司的其它财产状况,查明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经营10MW光伏发电厂一座,资产已抵押在银行尚未偿还,本院已对其资产进行了查封;

4、对被执行人通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叔进行了传唤,于永叔表示目前电站虽正常运营,但经营困难。目前受限电、光伏发电的市场交易电价低(0.07元/度左右)等政策原因导致每月收入仅能支付工人工资,而光伏发电的主要收入电费补贴(0.4922元/度)和基础电量配置(0.3078元/度)尚未到位,其正积极协调落实光伏发电电费补贴和基础电量配置,待补贴到位便立即解决该案。被执行人通发公司既要正常运营,不拖欠工人工资,又要支付本案案件款,还要偿还银行贷款,但又无其他经营收入,故暂无能力履行本案债务,承诺公司电费补贴到位即积极履行该案。

5、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信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该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通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名下资产已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其电费补贴等收入尚未到位,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通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