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

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高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肃州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甘09民初5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支付案件款1160070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92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通发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通发公司被列入2020年再生能源发电款补贴名录,将陆续有补贴款发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发公司的发电补贴款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还款计划和书面保证,承诺分期履行,在2022年前将该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对此认可。现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已支付案件款200万元,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已领取,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通发公司在2022年前分批支付或补贴款到位后进行提取扣划,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