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西部明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路睿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三平镇园平路。
法定代表人:邹小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勤,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春,新疆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西部明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路睿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西部明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德 明
审判员 巴哈古丽艾买提
审判员 吕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