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明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路睿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明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4民初731号之三
原告:新疆路睿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邹小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勤,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竹,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部明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赞明,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新疆路睿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睿通公司)与被告新疆西部明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第三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路睿通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路睿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路睿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计 野
人民陪审员 殷 晨
人民陪审员 卢丰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子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