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财保552号
申请人: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78区北一路12栋二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伟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辉,男,1953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街道八道湾村工业园2区-060号。
法定代表人:黄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在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账户中(2019)新4223执1126号案件案款370659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在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账户中(2019)新4223执1126号案件案款3706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申请人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金桂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