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顺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包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顺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位徐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78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顺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8日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7.74元,减半收取2073.8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汇  涛
审判员      李萍
审判员     魏艳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