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民初4038号
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2座5层506号。
法定代表人:闫学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芯枚,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隽伊,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78区北一路12栋二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并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7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25元。超出案件受理费5892元,本院退还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审判员 胡  民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