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4222971XT,住所地石河子市炮台镇建安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疆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审第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6187392M,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文明路公安5号楼11号门面。
负责人:胡学增,经理。
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00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