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01民初17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炮台镇建安路南(农八师121团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4222971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 被告:***,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旭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仍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收1150元,需退费5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