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01财保4号 申请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炮台镇建安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出生。 申请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3117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石河子市炮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3531170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 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