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9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炮台镇建安路南。 被执行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博湖镇。 被执行人斗广文,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本院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斗广文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斗广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斗广文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第八师121团17连不动产权证号为师国用(2016)出字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其名下车辆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银行帐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名下车辆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银行帐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斗广文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七星街191号3栋2**14楼1437号房屋一幢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银行帐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案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斗广文限制高消费,我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因申请执行***申请且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新2829执4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斗广文享有110000元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买买提 审判员 常   艳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