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8民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炮台镇建安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春,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一东路59小区天富巨城31-1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9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代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80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7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641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游绍群
书记员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