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8执243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兴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8XXXX6J。
法定代表人:陈建开。
委托代理人:吴伯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40XXXX15。
法定代表人:张伯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兴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8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租赁土地清场完毕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兴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返还案涉土地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兴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案涉土地上的绿化树,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确认由申请执行人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该绿化树。2020年1月13日,本院依法裁定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兴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替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8)粤0608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对案涉土地清场完毕的行为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基本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且明确放弃案涉土地上的绿化树,由申请执行人代为处置该绿化树更有利于本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不致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可视为执行完毕,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9)粤0608执2431号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