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湾经济合作社、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8执261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湾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负责人:罗永东,该合作社社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伯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下湾经济社)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250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8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力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承包申请执行人下湾经济社的土地(348.65亩)恢复原状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力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下湾经济社支付滞纳金1176.69元和土地承包款(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交还土地之日止,按每日419.55元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5元,由被执行人力创公司负担21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始终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种植于下湾经济社348.65亩土地上的所有绿化树进行公开拍卖,经一次降价两次拍卖,均因无人交纳保证金而流拍。本院把拍卖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并申请法院把案涉348.65亩土地及土地上的绿化树一并交由申请执行人处置。因此,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7)粤0608执2619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由申请执行人下湾经济社代替被执行人力创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恢复原状并交付土地的行为义务,案涉348.65亩土地自2018年7月2日起交还给申请执行人下湾经济社。此外,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力创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服务所的到期债权341801.16元,因该扣划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所有债务,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分配决定,申请执行人下湾经济社在本案中共分得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9日的承包款220042.38元。
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除已执行到位的220042.3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义务已经执行完毕。对于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金钱债务,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除已执行到位的220042.3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粤0608执2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詹学升
审判员 李嘉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