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异510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2938551T。
委托代理人:耿亦聪,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2000038845。
法定代表人肖寒。
被执行人:谢满兰,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被执行人:仇广朗,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被执行人:梁女,女,194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六湾村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436648017。
法定代表人张伯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被执行人:张伯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被执行人:黄健华,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本院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满兰、仇广朗、梁女、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伯强、黄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证明、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材料。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理情况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伯强、谢满兰、仇广朗、梁女、***、黄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伯强、谢满兰、仇广朗、梁女、***、黄健华确认:1、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198866.38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3535.46元。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9%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23.49%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11月25日前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二个月内还清,其中第一个月至第八个月每月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第九个月还清剩余贷款本金,第十至第十二个月偿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每月20日为还款日,自2015年12月起开始还款,即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本息;3、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律师费支付给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张伯强、谢满兰、仇广朗、梁女、***、黄健华对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伯强、谢满兰、仇广朗、梁女、***、黄健华应当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支付给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4执恢25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仇广朗名下产权份额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书并申请撤回对上述商铺的拍卖。
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0)粤0604执恢2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三)债权转让情况
2021年5月21日,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本案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益等所有权益转让给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完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对价。2021年5月28日双方在《羊城晚报》A6版刊登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以公告形式告知债务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021年5月31日,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证明,证明将本案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益等所有权益一并转让给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出让人书面确认受让人取得该债权,三是已经有效通知了被执行人。
本案债权转让,转让协议均未约定债权属于限制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受让人并非限制主体,转让债权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消极事由,债权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债权本次转让,转让方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本院予以认可。
在通知被执行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债权过程中,双方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债权催收联合公告。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通知的效力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出让人书面认可了受让人取得本案债权,并已经有效通知被执行人。本院对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予以确认。申请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20)粤0604执恢2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黄**日
审判员  柳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梁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