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六湾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436648017。
法定代表人:张伯强。
关于***与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3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款14112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于2021年1月19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2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慧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麦凯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