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恢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肖寒。

被执行人谢满兰,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仇广朗,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伯强。

被执行人梁女,女,194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伯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张伯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黄健华,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本院在执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满兰、仇广朗、梁女、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伯强、黄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08号民事调解书],2018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仇广朗、谢满兰达成了还款期限至2020年2月20日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需要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15日裁定(2015)佛城法执字第5886号案终结执行。2020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仇广朗名下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2号首层3号铺之一50%产权份额、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2号首层4号铺之一50%产权份额,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书并申请撤回对上述商铺的拍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恢25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骆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