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代理人*家文,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组织机构代码7436648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仲字第32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如果***、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仲裁费和律师费,则视为本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免收剩余欠款;二、如果***、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月2%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及仲裁费12916.5元、律师费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网和佛山市查控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扣划***银行存款1732.28元(本案执行费38109.17元,扣划款项入执行费专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执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