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5886号-3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注册号440602000038845,组织机构代码79934029-1。
法定代表人肖寒。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六湾村委会,注册号440684000022815,组织机构代码7436648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梁女,女,汉族,194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服务所处的应收工程款1139538.58元及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711.29元,收取执行费后余款1224532.8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中查明,***名下佛山市禅城区后龙三街14号302房及首层11号车房,佛山市汾江中路142号首层3号铺、3号铺之一、4号铺、4号铺之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6号三层A-23号的1/2份额产权、禅城区卫国路118号首层13号的1/4份额产权由本案诉讼阶段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为为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及申报了财产。2018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力创新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期限至2020年2月20日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期限较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需要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886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