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金磐路1188号金磐网络科技园A226/22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上诉人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方林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