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614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佳真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688号金华亿都建材城G馆7号楼137-139号。
个体经营业主:王添铜,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东星村三落22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龙,浙江名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金磐路1188号金磐网络科技园A226/227。
法定代表人:吴攀攀,公司经理。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佳真建材商行为与被告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佳真建材商行于2022年12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佳真建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佳真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万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元,依法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佳真建材商行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李良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