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莲塘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100号
原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189号4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9059845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莲塘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潘村中心村。
责任人:张早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莲塘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