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418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城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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