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鲍有军、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418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龙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城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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