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8274号
原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黄修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艾青,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霞,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8551.10元(原告已预交),其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8526.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焦     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燕
书记员     彭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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