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4651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文,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华,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浙川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台鼎30号。

法定代表人:黄修金。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

主要负责人:梁力,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556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556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