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23民初97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州市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前坪村前坪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6781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益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民益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款35000元;2.判令民益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0元;3.判令民益建设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双倍工资260166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日起,***受聘于民益建设公司,在其承建的屏南县创华公馆(一期)工程项目部担任生产总管,进行全日制上班,约定月工资35000元。2021年9月初发放工资时,应民益建设公司要求,***提供弟弟***、弟媳***、妻子***的银行卡给其用于发放***的工资。民益建设公司将***每月35000元工资拆分,分别汇入登记于***账户每月13000元、***账户12000元,***账户5000元、***账户5000元,共计35000元。2021年9月初发放工资时,民益建设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强行预留***10000元的工资,之后每月强行预留10000元工资,口头承诺年底全额返还。但2022年3月,民益建设公司补发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份工资时只向***补发预留工资25000元(扣除个税后实发24250元),尚欠35000元工资未发放。***要求民益建设公司全额支付时,民益建设公司以其公司规章制度统一规定需要预留每人一个月工资即35000元为由拒绝支付。***无奈遂于2022年3月13日提出离职,并要求其结清拖欠的工资,但民益建设公司现又否认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另外,***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13日在民益建设公司处执行的是全日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民益建设公司扣押***工资,***申请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屏劳人仲案[2022]第24号裁决书,***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但不服该仲裁裁决。 民益建设公司辩称,一、***主张与民益建设公司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双方之间仅成立劳务关系:(一)***的社会保险均是由案外公司缴纳,其已经与案外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均是由案外人福建省航云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结合2022年7月26日的仲裁审查情况,劳动仲裁委已经确认***于2021年11月17日作为福建省航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处理该公司的工伤案件,说明***与福建省航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由此说明,***在申请初始注册二级建筑师证书时就已经与案外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才得以取得二级建筑师证书,故***是与福建省航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从事建筑师职业,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我国法律法规对其受聘及执业有强制规定,不存在认定“双重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者的时间、精力和技能是有限的,并非所有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注册建造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制,不同于一般岗位人员。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在本案中,***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向屏南县劳动仲裁委会申请过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主张与民益建设公司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相关法律虽不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并不提倡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再结合***职业的特殊性及其基本养老保险均是由案外人缴纳的情况,其与案外人聘用合同在未解除的情形下,无法与民益建设公司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仅是劳务关系。二、依***在本案中的主张并结合其二级建造师证在案外人处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存在“挂证”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真实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其能否取得相应资质的必备条件,也是能否保证其资质与其施工质量符合标准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住建部门明确要求“人证合一”,对“挂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加惩处。本案中,***的二级建筑师证书自始至终均在案外人处,现其又主张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依***的主张,其明显有“挂证”的违法违规行为,民益建设公司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维护民益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情况说明,证据三2021年8月、9月、2022年2月份工资表及补发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份的工资发放表,证据四银行流水、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税收证明,证据五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据六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截图,证据七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证据十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屏劳人仲案(2022)第24号裁决书、仲裁文书送达证明。民益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民益建设公司未对***提交的证据十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证人证言所述系塔吊司机***的日常工作状态,与***提交的证据八创华公馆现场管理群聊天记录的内容可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两项证据予以认可。民益建设公司对***提交的证据二与微信昵称“一帆风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八创华公馆现场管理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但该三份证据内容可与经双方确认的其他证据的内容可相互印证,证实***确有受聘于民益建设公司的事实,民益建设公司仅以双方系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主张抗辩这一事实问题的真实性,反驳理由不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纳。***提交的证据九签到表既无公司印鉴确认,也无法证实***提供了全日制劳动,民益公司亦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民益建设公司围绕反驳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补充提交证据二润锦星湖名筑1#楼项目牌,***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未持异议,且仲裁委笔录系双方在仲裁阶段的自由真实意思表达,润锦星湖名筑1#楼项目与***提交的证据六平台截图中的“个人工程业绩”可相互对应,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均予以采纳。 结合已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其注册单位: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为福建省航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云建设公司),2022年5月至今为福建省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雇于福建省航云建设有限公司期间,为该公司名下润锦星湖名筑项目经理。本院另查明,润锦星湖名筑项目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于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作为民益建设公司名下创华公馆(一期)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本案争议向屏南县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屏劳人仲案(2022)2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本院认为,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且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基于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技术专业性强,需要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对待,因此,在注册建造师这一特定行业中,国家禁止注册建造师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注册建造师只能在其注册单位执业。本案中,***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其注册单位是航云建设公司,且航云建设公司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4月止均有为***缴纳社保。在未变更建造师证注册单位的前提下,***主张其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违背执业规范和诚信原则,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院不予支持。 因***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民益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主张民益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款35000元是否合法有据问题。 本院认为,***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交且真实性经民益建设公司确认的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均可证明其向民益建设公司提供了劳务,理应获得相应酬劳。***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工资发放表以及相应的银行流水,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工资为35000元/月,该工资每月分多笔转入不同人员账户,分别为:***13000元/月、***(***胞弟)12000元/月,***(***配偶)5000元/月、***(***配偶)5000元/月,合计35000元。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民益建设公司每月预留10000元未发给***,至2022年3月11日向***一次性补发25000元,连同2月份应转入***账户的工资13000元,合计38000元,一并向***发放。可见,民益建设公司尚欠***劳务报酬35000元。***主张民益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资款3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是二级注册建造师,在与注册单位案外人航云建设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受聘于民益建设公司,在未变更建造师证注册单位的前提下,***主张其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因***与民益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民益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二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已经向民益建设公司提供了劳务,民益建设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相应报酬。***主张民益建设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款3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资款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臻强 书 记 员 ***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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