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鄢彬、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23民初971号 原告:鄢彬,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前坪村前坪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6781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事务所律师。 原告鄢彬与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益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民益建设公司支付拖欠鄢彬的工资款16000元;2.判决民益建设公司支付鄢彬经济补偿金16000元;3.判决民益建设公司支付鄢彬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1104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5日起,鄢彬受聘于民益建设公司,在民益建设公**建的屏南县创华公馆(一期)工程项目部担任11号楼的管理员兼1、2、3、11栋(一期)各班组结算申报员,进行全日制上班,上班时间上午6时到11时30分,下午1时到5时30分,约定月工资16000元。2021年9月初发放工资时,应民益建设公司的要求,鄢彬提供其母亲***的银行卡给民益建设公司用于发放鄢彬的工资,民益建设公司将鄢彬每月16000元工资拆分,登记鄢彬每月10000元,***每月6000元。2021年9月初发放工资时,民益建设公司就未足额发放工资,强行预留3000元工资,并在之后的每月强行预留3000元工资,口头承诺年底全额返还。2022年3月份,民益建设公司在制作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份工资表并补发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份工资时,只向鄢彬补发预留工资2000元(扣除个税后实发1940元),尚有16000元工资未发放。鄢彬要求民益建设公司全额支付时,民益建设公司以其公司规章制度统一规定,需要预留每人一个月工资即16000元为由拒绝向鄢彬支付。鄢彬无奈遂于2022年3月13日提出离职,并要求民益建设公司结清拖欠的工资,但民益建设公司现又否认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另外,鄢彬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在民益建设公司处执行的是全日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民益建设公司扣押鄢彬的工资,鄢彬申请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22年8月23日,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屏劳人仲案〔2022〕第25号裁决书,鄢彬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仲裁裁决书,鄢彬不服该仲裁裁决。如上述事实,鄢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鄢彬诉请。 民益建设公司辩称:一、鄢彬主张与民益建设公司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仅成立劳务关系。(一)鄢彬的社会保险均是由其他公司缴纳,其已经与其他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鄢彬的基本养老保险均是***九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且2022年7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的庭审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已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说**彬于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分别与***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仅是劳务关系。(二)鄢彬从事施工员职业,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对其受聘及执业有强制性规定,鄢彬不存在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施工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不能任意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时间、精力和技能是有限的,并非所有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施工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制,不同于一般岗位人员。《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本案中,就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鄢彬已经向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鄢彬在***审理过程中主张与民益建设公司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相关法律虽不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并不提倡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再结合鄢彬职业的特殊性及鄢彬的基本养老保险均是由其他公司缴纳的客观事实,鄢彬在与其他公司聘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无法与民益建设公司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仅是劳务关系。二、鄢彬在本案中主张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结合鄢彬的施工员证书在其他公司处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鄢彬存在“挂证”行为,民益建设公司已经向相关部门投诉。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决定建筑工程质量能否保证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因素之一,而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真实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其能否取得相应资质的必备条件,也是能否保证其资质与其施工质量符合标准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住建部门严厉打击“挂证”行为。其中,《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明确要求: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由此可知,住建部门明确要求“人证合一”,对“挂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加惩处。本案中,鄢彬的施工员证书自始至终均在其他公司处,现鄢彬又主张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彬的主张,其明显有“挂证”的违法违规行为,民益建设公司已经向相关部门投诉。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鄢彬的诉讼请求,维护民益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鄢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情况说明,民益建设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中确认鄢彬于2022年3月12日下午离职,双方未提前办理离职手续,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条例,说明民益建设公司认可鄢彬受其公司管理,应遵循其公司的员工管理条例,可证**彬与民益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对情况说明记载已足额发放工资的内容有异议,因为民益建设公司并没有足额发放,还差一个月。证据二2021年8月、9月与2022年2月份的工资表及补发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份的工资发放表、证据三***、鄢彬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鄢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亲属关系证明、***出具的证明,以证明:1.鄢彬与***系母子关系,民益建设公司转账支付给***的工资系鄢彬的;2.民益建设公司每月支付工资给鄢彬及其母亲***的银行流水明细与其公司制作的工资表能够相互吻合,鄢彬每月工资16000元客观真实,民益建设公司每月未足额发放工资,每月预留3000元工资未予以发放,其中鄢彬名下预留2000元,鄢彬母亲***名下预留1000元;3.鄢彬名下补发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6个月的工资,按月预留2000元予以计算补发12000元,预留一个月10000元,拟补发2000元,扣除个税60元,实发1940元。鄢彬母亲***补发6个月,按月预留1000元计算补发6000元,预留一个月6000元,实发0元;4.2022年2月份工资发放表显示鄢彬实发7780.99元,2022年3月11日民益建设公司转入工资9720.99元,即2月份工资7780.99元+补发1940元,而其母亲***2022年3月份的银行流水为5970元,即2月份工资表上实际发放5970元,足以证实2022年3月份只补发鄢彬2000元的工资,尚欠2月份16000元工资未发放。证据四***九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每月发放100元的流水,以证明100元非实际报酬工资,鄢彬与***九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只是缴交社保而非劳动关系。证据五鄢彬与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彬在民益建设公司创华公馆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工作受项目经理管理,具有人身依附性,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六创华公馆现场管理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聊天记录显示“11#塔吊司机**”,其已申请**出庭作证,以证**彬作为11号楼的施工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受到公司管理人员管理以及管理其他员工的事实,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证据七签到表,以证**彬作为民益建设公司的管理员,于2021年10月8日、12月9日参加创华公馆一期工程工地例会,按照规定参加项目相关会议,服从公司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性;并补充提交其他签到表原件,**这些签到表民益建设公司在***审过程中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施工员***是创华公馆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注的有资质的施工员,不需要鄢彬的施工员证的资质,以证**彬作为11号楼的管理人员,多次参加了创华公馆一期工程项目的工地例会,项目经理***是一级建造师,其级别可以建造二十八层的楼房,鄢彬受***管理,与民益建设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证据八收入纳税明细详情,以证明民益建设公司为鄢彬发放工资并代为纳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九民益建设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民益建设公司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十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证**彬具有土建施工员、机械员资质。证据十一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证据十三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屏劳人仲案〔2022〕25号裁决书、仲裁文书送达证明,以证明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民益建设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且鄢彬于2022年3月12日下午离职,即未提起申请离职手续,也未交接工作,但民益建设公司依法支付了全部劳务报酬。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均有异议,三份工资表均没有民益建设公司的**,系鄢彬为了提起本案的诉讼而单方制作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事实上是鄢彬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而要求民益建设公司将其劳务费拆分发给与鄢彬有亲属关系的他人,而个人所得税本身就是鄢彬个人承担的,民益建设公司只是代扣代缴,实际劳务报酬是扣除了代扣代缴的个税后的款项,所以鄢彬主张是民益建设公司要求提供家属银行卡,与常情常理、事实均不相符。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的转款备注均为工资,可证明***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鄢彬发放工资,鄢彬与***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所以双方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并且在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过程中,鄢彬认可其与***九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审笔录有记录。证据五、证据六的合法性无异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需核对原件,且微信群聊天记录仅是反映创华公馆项目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对接情况,鄢彬作为劳务人员在微信群中对接工作情况属正常现象,无法体现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七的三性均有异议,需核对原件,且该签到表中没有民益建设公司的任何**确认,其公司合理怀疑该签到表系鄢彬为了提起本案诉讼而单方制作填写的;鄢彬补充提交的签到表上鄢彬的职务真实性不认可,且签到表上鄢彬的职务写的是施工员,***、***的职务也是施工员,并非鄢彬所述不需要其施工员证,与事实不符。而且,肉眼可见***的签字前后字迹不一致,其公司有理由怀疑鄢彬补充提交的签到表是鄢彬单方制作的。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双方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鄢彬为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民益建设公司将其劳务费拆分发给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他人,但个人所得税本身就是鄢彬个人承担的,民益建设公司只是代扣代缴,实际劳务报酬是扣除了代扣代缴的个税后的款项,所以鄢彬主张是民益建设公司要求其提供家属银行卡,与常情常理、事实均不相符。对证据九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证**彬的用人单位是***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其与***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产生劳动关系,《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所以双方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劳务关系。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证**彬2014年1月份与福建省泷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劳动关系,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份与***九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产生劳动关系,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与***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产生劳动关系,鄢彬主张的2021年8月份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已经与***九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不可能与民益建设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证据十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已经作出裁决,认定鄢彬于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与其他公司产生劳动关系,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鄢彬提交的证据一情况说明,民益建设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该证据可证明民益建设公**建的创华公馆项目**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鄢彬于2022年3月12日下午离职,未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工作未进行交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条例,但其公司依旧足额发放工资”。至于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单凭该证据无法证实,需结合全案证据及客观事实予以认定。证据二工资发放表、补发表,民益建设公司虽因工资发放表、补发表没有其公司**而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工资发放表、补发表系鄢彬为提起本案诉讼单方制作的,但该工资发放表、补发表记载的鄢彬、***的实发工资、补发工资数额与民益建设公司认可真实性的证据即鄢彬名下尾号3772及鄢彬母亲***名下尾号6872的农业银行账户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的流水明细显示民益建设公司在对应月份转账交付的款项(包括补发的工资)一致。因此,该工资发放表、补发表与鄢彬所述能够吻合,本院予以采信,可证明民益建设公司向鄢彬及其母亲***发放或补发工资、报酬的事实。证据三鄢彬、***名下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及亲属关系证明、***出具的证明,民益建设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可证明民益建设公司将鄢彬在其所承建的创华公馆项目上班所得报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鄢彬、***。至于鄢彬是否为少缴纳个税而提供其母亲账户给民益建设公司用于其收受报酬,与本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性,不予评判。证据四***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月向鄢彬发放工资100元的手机银行账单截图,民益建设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可证明案外人***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通过其公司尾号9132的银行账户向鄢彬尾号8880的银行账户每月分别发放100元的工资。证据五鄢彬与创华公馆项目部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六创华公馆现场管理群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民益建设公司虽因鄢彬未提交原件核对而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但却**微信聊天记录仅是反映创华公馆项目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对接情况,其公司与鄢彬之间系劳务关系,鄢彬作为劳务人员在微信群中对接工作情况属正常现象,可见民益建设公司是认可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可证明通过微信与创华公馆项目部经理***沟通对接工作,并通过创华公馆现场管理群安排相关员工的工作。证据七创华公馆一期工程签到表,鄢彬虽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但其当庭补充提交的其他签到表原件中的签到人员名单与上述采纳的工资发放表的人员名单吻合,与上述采信的创华公馆项目现场管理群内通知开会的时间点、内容也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至于民益建设公司是否在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中未对上述签到表提出异议问题,经审查核实民益建设公司提交的***审笔录,鄢彬并未将上述签到表作为证据提交***予以质证,其**民益建设公司在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中未对上述签到表提出异议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证据八收入纳税明细详情,民益建设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可证明2021年9月15日,民益建设公司为鄢彬申报2021年8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以当月收入11000元申报税额180元。证据九民益建设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民益建设公司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可证明民益建设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十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民益建设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可证明2020年9月4日起鄢彬获得土建施工员岗位证书(证书编号×××40),所在单位为***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28日起获得机械员岗位证书(证书编号×××23),所在单位为中安能(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3月6日再次获得机械员岗位证书(证书编号×××82,证书有效期2024年3月6日),所在单位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证据十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民益建设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可证明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鄢彬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缴纳;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鄢彬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证据十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且鄢彬已当庭不作为证据予以提交,本院不再评判。证据十三屏劳人仲案〔2022〕25号裁决书、仲裁文书送达证明,鄢彬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可证**彬与民益建设公司关于赔偿、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屏劳人仲案〔2022〕25号裁决书,认为相关法律虽不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并不提倡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结合鄢彬入职民益建设公司处至今未提交相关证书、鄢彬基本养老保险由其他单位缴纳等情况,难以认定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鄢彬的仲裁请求,并于次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关于证人**的证人证言,民益建设公司虽对**出庭作证所述的三性有异议,却**即便按证人**的说法,鄢彬在其公**担施工员的职务,但因鄢彬的证件始终没有挂到其公司名下,未与原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法与其公司产生劳动关系。由此可见,民益建设公司并未否认鄢彬在其公司所承建的创华公馆项目部上班、负责工地的相关事宜,即认可**出庭所作的相关**,**的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 民益建设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屏劳人仲案〔2022〕25号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的***审笔录,以证**彬在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过程中,明确表示施工员证件没有挂在民益建设公司处,根据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示平台查实鄢彬的施工员证件挂在***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结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鄢彬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九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及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鄢彬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的客观事实,说**彬是分别与***九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再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鄢彬作为施工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不可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鄢彬质证认为,对上述仲裁前置程序的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民益建设公司的主张。1.鄢彬当时的代理人是***占律师事务所***律师,而民益建设公司的代理人也是***占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张**与***是师徒关系,他们代理该案违反了律师的相关规范条例。民益建设公司认为鄢彬自认自己是施工员,以此认定鄢彬就是实际施工员,与客观事实不符。施工员只是一个称呼,如代课老师,也是没有教师资格的,但大家也都是叫老师,不能因为大家都叫老师,从而推定他就有教师资格证。在创华公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民益建设公司并没有要求鄢彬是有资质的施工员,而是因为鄢彬经验丰富,聘请鄢彬作为管理人来辅助他们的工作。2.民益建设公司自始至终都是清楚知道鄢彬的证件在***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益建设公司从来没有要求鄢彬提供施工员的资质给其公司使用。3.民益建设公司在此过程中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原来的施工员***变更为鄢彬。4.从民益建设公司发放鄢彬的工资情况看,民益建设公司并没有认为鄢彬没有将施工员的证件提供过来而不予足额发放工资。综上,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不以是否资质提供到民益建设公司使用为前提条件。 本院认为,民益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屏劳人仲案〔2022〕25号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的***审笔录的真实性,也认可其施工员的证件在***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可证**彬的施工员证件挂在***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在民益建设公司上班,每月平均工资16000元,每月被预留3000元未予以发放,此客观事实与鄢彬提供的工资表、补发表也能相互印证。 由此,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21年7月份起,鄢彬在民益建设公**建的屏南县创华公馆项目担任施工员兼各班组结算申报员,口头约定月报酬16000元。2022年5月12日,民益建设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项目部管理人员***于2022年3月13日下午离职,鄢彬于2022年3月12日下午离职,两人未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工作未进行交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条例,但我公司依旧足额发放两人工资(详见附件)”。 上述期间内,民益建设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10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8日通过其公司尾号4384的银行账户向鄢彬名下尾号3772的银行账户支付工资10820元、7910元、7910元、7910元、7910元、7910元、9720.99元、3133元,并于同日通过上述银行账户分别向鄢彬母亲***支付鄢彬的工资985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940元、3000元。 2022年8月23日,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关于赔偿、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作出屏劳人仲案〔2022〕25号裁决书,认为相关法律虽不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并不提倡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结合鄢彬入职民益建设公司处至今未提交相关证书、鄢彬基本养老保险由其他单位缴纳等情况,难以认定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鄢彬的仲裁请求。 另查明,上述期间内,鄢彬从2020年9月4日起获得土建施工员岗位证书(证书编号×××40),所在单位为***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从2021年9月28日起获得机械员岗位证书(证书编号×××23),所在单位为中安能(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6日起再次获得机械员岗位证书(证书编号×××82,证书有效期2024年3月6日),所在单位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而且,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鄢彬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缴纳;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鄢彬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并且,***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通过其公司尾号9132的银行账户向鄢彬尾号8880的银行账户每月分别发放100元的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鄢彬主张的各项经济赔偿、补偿是否合理合法。 一、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本院认为,鄢彬虽否认其与***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挂证关系,并称其将施工员岗位证书放在***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只是为了缴纳社保,但考虑到鄢彬在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中却提供***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每月发放100元给其的手机银行账单,并主张其与***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只是挂证关系,其**有违“禁止反言”原则,结合鄢彬的土建施工员岗位证书从2020年9月4日起所在单位为***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客观事实,本院可确认鄢彬的土建施工员岗位证书分别挂在***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虽然鄢彬在庭审中否认其在创华公馆项目担任施工员,但其在原始诉状中的事实理由中自认其担任施工员,且其提交的签到表中也签字备注其身份为施工员,因此可以确认鄢彬在民益建设公**建的创华公馆项目担任施工员兼任各班组结算申报员,并确认民益建设公司的本意是要求鄢彬的施工员证书挂在其单位,鄢彬辩称建筑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只要一名施工员,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因此,结合鄢彬入职民益建设公司至今都未提交土建施工员岗位证书及鄢彬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及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分别是***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的客观事实,本院难以认定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鄢彬主张本案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鄢彬主张的各项经济赔偿、补偿等是否合理合法问题。 本院认为,如上述所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鄢彬在民益建设公**建的创华公馆项目中任职、工作,本院可认定为劳务支出,民益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而民益建设公司也认可鄢彬的每月工资16000元,结合鄢彬提供的工资表、补发表及鄢彬、***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可确认民益建设公司尚有劳务报酬16000元拖欠未支付。因此,鄢彬主张民益建设公司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因鄢彬与民益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民益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鄢彬支付劳务报酬16000元; 二、驳回原告鄢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鄢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亮 书 记 员  ***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