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837号
申请保全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南城翠屏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296765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保全人: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Y7CCJ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保全人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土地,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保全人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市永定区××.5万吨竹缠绕复核压力管(一期)项目-主生产的厂房及土地【产权证号:闽(2019)**市永定区不动产权第0XXX1号】,查封期限为3年;
二、以上保全总金额以368万元为限额。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