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548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296765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西溪乡礼田村金才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Y7CCJ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竹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众成公司、鑫竹海公司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8,213.1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8,213.17元。 二、以上冻结金额以3,688,213.17元为限。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