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548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296765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西溪乡礼田村金才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Y7CCJ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竹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众成公司、鑫竹海公司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8,213.1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8,213.17元。
二、以上冻结金额以3,688,213.17元为限。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