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

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837号之一 原告:***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南城翠屏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296765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永定区西溪乡礼田村金才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Y7CCJ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竹海(福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以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岩众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