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21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谢文星,男,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男,45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祖诉被告谢文星、***、***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3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