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6286号
原告:昆明国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矣贤,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原告昆明国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国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国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3元,由原告昆明国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普熙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