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NGZQ-3项目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802执8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NGZQ-3项目部,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铁路桥旁。
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先,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昆铁路南百段增建二线施工一标项目经理部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内设分支机构,其财产属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于其分支机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昆铁路南百段增建二线施工一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佛子岭支行45×××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2474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