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嘉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7101民初22号 原告:成都嘉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物流大道88号1栋1层B1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C0J98F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和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规部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3049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莼,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嘉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合运管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合运管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委托代理人**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合运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4635589.56元;2.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35589.56元为基数,按2023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标准,从2023年3月20日计算至运输费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7599.78元);3.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递交了招标文件,12月12日原告被确定为中标人。2022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四司设物合(2022)1028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砂石料运输合同》(以下简称《砂石料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作为托运方,原告作为承运方,承运方按照托运方的要求将砂石料运至托运方指定地点。合同第五条第5.1款约定了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运费82元/吨*吨数。结算方式原则上实行月度结算。每月20日,依据双方签字的收料单,对本月运输吨数进行统计,并填写《运输费用结算单》(见附件1),经双方审核签字后,***运方提供的货物运输***发票交给托运方财务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机构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2月30日,双方核对并签字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兰铁路工程一项目部(砂石料运费)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结算清单确定了结算金额为4635589.56元。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3日,原告陆续向被告出具了4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计4635589.56元。原告已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砂石料运输,也开具了相应的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且双方已经办理完毕结算,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23年3月20日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4635589.56元。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均未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其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中铁二十五局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辩称:一、对本案诉请一的运输费用欠款金额无异议;二、不认可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未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即使被告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也应当从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90日之后开始计算,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算点错误;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均为独立法人,两公司的办公场所及经营业务并不相同;即便判决我公司承责,我公司也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本案债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辩称:我方同意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的答辩意见。两被告各为独立法人;通过财产保全,原告的权益有充足保障,未受到任何损害,故被告中铁二十五局无需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应当承担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支付应当如何计算;2.被告中铁二十五局是否应当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所举运输合同1份、结算清单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7张及被告提交的邮箱收件截图,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9日,原告嘉合运管公司作为承运方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作为托运方签订《砂石料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砂石料运费单价为82元/吨,运费计算方式为:运费=82元/吨*吨数;运输费的支付时间:收货方签收后,承运方出具税率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90日内支付;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22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核对签字并制作了结算清单对砂石料运费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4635589.56元。原告嘉合运管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3日开具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7***共计4635589.56元,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收到上述增值税电子发票后至今未付款。另查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系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开办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砂石料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砂石运输服务,被告理应支付运输费用。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对尚欠运费4635589.56元当庭予以认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运费4635589.5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约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应在2023年3月6日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90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即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应于2023年6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但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虽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按照“填平损失”原则,理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点错误,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是非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虽是被告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中铁二十五局与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且中铁二十五局并非《砂石料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亦未损害原告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中铁二十五局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嘉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4635589.56元; 二、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嘉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35589.56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6月5日起至运输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计付); 三、驳回原告成都嘉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86元,减半收取220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