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04民初4318号
原告:***,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男,1968年08月11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和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柳州市中山中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973179991X。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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