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710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事处***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40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和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71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和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鼎瑞鑫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贵州鼎瑞鑫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960510元、诉讼费19084元、逾期付款利息171296.84元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88525.36元,合计233941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向本院提出:1.(2021)桂71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尚欠贵州鼎瑞鑫公司货款3921021元和诉讼费19084元,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5日向贵州鼎瑞鑫公司支付货款1960511元,故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还欠贵州鼎瑞鑫公司货款1960510元和诉讼费19084元;2.2022年1月4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9)黔0103执42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扣留、提取贵州鼎瑞鑫公司依据(2021)桂71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在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应得的货款2214802元;2022年1月17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9)黔0103执4287号函,将上述扣留、提取金额2214802元变更为768022元,并要求将该768022元扣留、提取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账户;贵州鼎瑞鑫公司向中铁二十五局出具迟延付款承诺书,同意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对调解余款延期支付,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承诺不追究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任何法律责任,且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州鼎瑞鑫公司承担。3.2022年1月17日,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2)黔0103执保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冻结应支付给贵州鼎瑞鑫公司的货款1975891.22元;2023年4月13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23)黔0103执71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对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公司的货款1211572元,由于案涉项目账户资金被冻结,经过执行法院同意,最终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该法院指定账户支付了1211572元;4.综上所述,在(2021)桂71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中,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尚未履行的金额为货款748938元及诉讼费19084元,合计768022元。5.本案中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导致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逾期付款的原因并非其故意为之,其是按照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否则将妨碍法院执行,同时贵州鼎瑞鑫公司也向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出具迟延付款承诺书,同意中铁二十五局延期支付款项,并不追究延期付款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本院(2021)桂71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一、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尚欠贵州鼎瑞鑫公司货款3921021元;二、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前向贵州鼎瑞鑫公司支付货款1960511元;三、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前向贵州鼎瑞鑫公司支付货款980255元;四、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前向贵州鼎瑞鑫公司支付货款980255元;五、以上款项均汇入贵州鼎瑞鑫公司指定账户(户名:贵州**联创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账户:2091********,开户行: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不按时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贵州鼎瑞鑫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需向贵州鼎瑞鑫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六、本案诉讼费38168元,减半收取19084元(贵州鼎瑞鑫公司已预交),由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负担,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贵州鼎瑞鑫公司。本院(2021)桂71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贵州鼎瑞鑫公司支付货款1960511元。2022年1月上旬,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9)黔0103执42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扣留、提取贵州鼎瑞鑫公司的货款2214802元。2022年1月17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9)黔0103执4287号函,将上述要求扣留、提取的货款金额2214802元变更为768022元。同日,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2)黔0103执保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协助冻结应支付给贵州鼎瑞鑫公司的货款1975891.22元。2023年4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23)黔0103执71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对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公司的货款1211572元,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将贵州鼎瑞鑫公司在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的货款1211572元支付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该院向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出具了(2023)黔0103执711号履行债务证明书。
另查明,贵州鼎瑞鑫公司曾向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出具一份没有落款时间的迟延付款承诺书,写明同意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可于2023年8月31日进行付款,就迟延付款问题,贵州鼎瑞鑫公司不追究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任何法律责任且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州鼎瑞鑫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21)桂71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应向贵州鼎瑞鑫公司履行货款3921021元及诉讼费19084元,合计3940105元。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5日向贵州鼎瑞鑫公司支付货款1960511元,又在本案立案前协助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贵州鼎瑞鑫公司的货款1211572元,并协助该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公司的货款768022元,以上款项合计3940105元,即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就本院(2021)桂71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在本案立案前已经履行和协助执行完毕,且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系在调解书规定期限内履行和协助其他法院执行贵州鼎瑞鑫公司的货款,故不应计算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综上所述,贵州鼎瑞鑫公司在中铁二十五局四公司履行义务完毕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易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