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7101民初32号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友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47号金盛广场5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LA92FXE1-1。
经营者:**有,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和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友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友材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友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6元,减半收取7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友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